【Kuo Ta-Wei】評論
B錯在#340
【我是小安】評論
(常常搞混 468VS 340比較一下 )1. No.468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等法規就連署及保證金之規定 合憲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無違憲法平等權。2. No.340公職選罷法對政黨推薦候選人之保證金減半之規定 違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7條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A)應改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只有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方須有一定選民之連署並繳交保證金,不違反平等原則。釋字第 468 號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B)應改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僅須繳交一半保證金,違反平等原則。 釋字第 340 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