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aac Jón】評論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 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發布 )第六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資源治理機關後,應遴 聘(派)當地原住民族代表、資源治理機關代表及專家學 者,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任務如下: 一、有關資源治理機關涉及當地原住民族之中長程計畫 (草案)及年度執行計畫(草案)之研議。 二、有關資源治理業務行政興革之建議。 三、有關資源治理地區資源使用與管理之協調與溝通事 項。 四、有關部落提案涉及資源管理之研議事項。 五、有關資源共同管理機制之會議決議之管制考核與成 效檢討。 六、其他資源管理之重大事項。 前項所遴聘之當地原住民族代表應由當地原住民族部 落推舉,其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共同管理機制之組成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