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鼠】評論
財政部 令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900404670號 汽車經銷商提供試乘活動,所使用之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一、汽車經銷商購置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核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乘人小客車如嗣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辦理。二、本部76年1月10日台財稅第7586313號函,自即日廢止。答案請修改(C)(D)都正確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