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hli Li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可以有補充事項 相關細節性和技術性事項 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達到目的b.應於緊急命令中 明文規定其意旨 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 再行發布 c.補充事項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d.補充命令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 失其效力
【用戶】火斑喵(撰寫精闢詳解+朝目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回3F & 5F 的同學~《大法官釋字No.543》: 【原則上】 is 其內容應力求周延 ,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例外】 is [ Reason ] : 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 [ result ] : 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 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 [ way ] : 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 - 送交立法院審查(=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