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g Grace】評論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Cathy Huang】評論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宜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會議討論後,將草案內容以適當之方法公告,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並得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前項學生代表人數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五分之一以上;於國民中小學,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
【Ann】評論
本辦法已改由學校自定,無統一版本,建議刪除。
【鄭乃華】評論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十、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十一、平等原則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十二、比例原則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