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美門研介】評論
第 2 條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二、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三、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四、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
【柯文容】評論
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 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 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