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 Zeng】評論
依雇主聘僱外人許可及管理辦法45條訂定。
【Gavin】評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補登)勞職外字第0960507845號修正「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部分規定。主任委員 盧天麟三、 驗證程序如下: (一) 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時,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其內容包括雙方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終止聘僱關係事由,且需以中文及第二類外國人母國文字作成(參考樣例如附件一)。經雇主及第二類外國人簽名或蓋章始生效力。 (二) 通知書應於第二類外國人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日十四日前,連同外僑居留證...
【小吳】評論
依據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第二條第一款(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0月09日)二、雇主終止聘僱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免踐行驗證程序: (一)預定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十四日內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