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gie Huang】評論
憲法本文第40條總統依赦免法所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權
【haowei yang】評論
總統依赦免法所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權,概稱為赦免權。 一、大赦: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二、特赦: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三、減刑: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四、復權: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受褫奪之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