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igeyes0116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2條
【用戶】Kimura P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涉外第 56 條 監護,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但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監護依中華民國法律:一、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有應置監護人之原因而無人行使監護之職務。二、受監護人在中華民國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之輔助,準用前項規定。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14759227&dostatus=&noslave=1&exp=68#i_612772#ixzz3F9qUJE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