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Vocabulary (20%) :請填代號, 不得重覆選項
【用戶】tony.h5091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地制法82: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