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ngcheng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不是誹謗、侮辱他人就沒事!如果是這樣那誹謗罪跟公然侮辱罪怎麼還可以沿用至今?並且這樣也牴觸法位階至高的憲法!以下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係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09號(民國89年07月07號)解釋文: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