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唯一的殘疾就是消極的】評論
法律上之公務員概念,自廣至狹,詳列如下:一、最廣義:94年1月7日修法前之刑法第10條第2項,及現行之國家賠償法,均規定為「依法令從事務公務之人員」,不過刑法該規定已經修正了!此最廣義之公務員,包括文職、武職、地方自治人員、國家公務員、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民意代表,且包括編制內或編制外、臨時派用或聘僱、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依釋字第8、73號解釋,政府股份占50%以上之公司職員,亦屬之。二、廣義: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選舉或任用、政務官或事務官、以及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依法規目的,若不適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義務者,則不屬之,例如公立學校聘...
【Lai】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修改後對於公務員定義還有差別嗎?
【糖衣】評論
國賠--公服--懲戒--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