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評論
憲法第143條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張景翔】評論
1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對「僑居國外之國民」特別應予保護或扶助獎勵之範圍? (A) 經濟事業之發展 憲法第151條(B) 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憲法第167條(C) 土地之分配與整理 (D) 政治參與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061】評論
第151條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之國民,應扶助並保護其經濟事業之發展。第167條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一 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二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三 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四 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憲增第4條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