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懷質】評論
刑訴311 宣示判決應自言詞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11條 (宣示判決之時期)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 第一章公訴 第三節審判 相關法條訓示期間 名詞解釋
【chi6163】評論
第311條(宣示判決之時期) 1071128修正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行合議審判者,應於三星期內為之。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原修正前條文(1071128): 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