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菁】評論
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從刑之種類如下:一、褫奪公權。二、沒收。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Linda LU】評論
現已修法,詳參刑第36條,從刑僅為禠奪公權,沒有沒收了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9.褫奪公權、沒收應歸屬下列何種概念?(A)行政罰(B)刑罰中的從刑(C)刑罰中的主刑(D)保安處分修改成為29.褫奪公權應歸屬下列何種概念?(A)行政罰(B)刑罰中的從刑(C)刑罰中的主刑(D)保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