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婉欣】評論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第十條之一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Miga Chan】評論
(A)中央主管機關不得規定定型化契約中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B)郵購買賣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得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C)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mayline886】評論
第14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