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幾分之幾?
(A)二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八分之一
(D)十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4444
統計:A(12),B(15),C(8),D(266),E(0)

用户評論

【用戶】Tracy Su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805條(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用戶】Tracy Su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805條(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用戶】Tracy Su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805條(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用戶】Maruko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民法第805條第2項參照)。藉由承認拾得人請求報酬的權利,獎勵其拾物不眛的精神。

【用戶】Tracy Su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805條(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用戶】Maruko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民法第805條第2項參照)。藉由承認拾得人請求報酬的權利,獎勵其拾物不眛的精神。

【用戶】Jason Lai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805 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

【用戶】Tracy Su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805條(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用戶】Maruko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民法第805條第2項參照)。藉由承認拾得人請求報酬的權利,獎勵其拾物不眛的精神。

【用戶】Jason Lai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805 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

【用戶】Tracy Su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805條(認領期限、費用及報★★★★...

【用戶】Maruko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民法第805條第2項參照)。藉由承認拾得人請求報酬的權利,獎勵其拾物不眛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