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dys3688】評論
第17條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如下:一、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二、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三、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四、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五、擔任 破產管理人 及公司重整監督人。六、擔任信託監察人。七、辦理保管業務。八、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九、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事務:(一)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租賃。(二)財產之清理及清算。(三)債權之收取。(四)債務之履行。十、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十一、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十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Kuro Cheng】評論
第 16 條 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一、金錢之信託。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三、有價證券之信託。四、動產之信託。五、不動產之信託。六、租賃權之信託。七、地上權之信託。八、專利權之信託。九、著作權之信託。十、其他財產權之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