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de Cha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保護教養‧少年福利機構‧罰則等法規(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修正)第 2 條 (兒童及少年之定義)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