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何種票據上權利,以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費用?
(A)付款請求權
(B)先訴抗辯權
(C)抵銷權
(D)追索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0619
統計:A(47),B(3),C(1),D(29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097 土銀 票據法、100 土銀 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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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1】評論
第 85 條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一、匯票不獲承兌時。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