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 Chien】評論
民法第 1090 條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其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得糾正之。糾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蘇同學】評論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
【我相信】評論
題目請修改為:依民法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依民法規定,父母如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經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糾正無效後,得請求法院:(A)宣告終止親子關係(B)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C)宣告將子女交由社會局保護(D)為子女之利益定適當保護措施修改成為依民法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A)宣告終止親子關係(B)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C)宣告將子女交由社會局保護(D)為子女之利益定適當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