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加菲】評論
民139:因時效事變而不完成: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黃千千】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至遲1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Tobey Yung】評論
民139:因時效事變而不完成: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