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雅香】評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1-1條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似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似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