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ana Lin】評論
立法院
【Aspen Chiu】評論
第 111 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kuangg283】評論
(D) 憲法第108I第十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