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怕不會長大(已上榜)】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1﹞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2﹞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3﹞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4﹞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