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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題兒刑事訴訟法第92條無偵查犯罪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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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題兒刑事訴訟法第92條無偵查犯罪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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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司法警察(官)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亦即當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時,原則上均應立即解送檢察官,但現行犯有「所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等情形時,始可依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由司法警察(官)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放,逕行釋放。但檢察官未許可警方之不解送報告時,即應解送現行犯予檢察官。首段現行犯所觸犯之竊盜、妨害風化等罪,均為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非告訴乃論之罪,不符合警方填載不解送報告書報請檢察官准否不予解送之要件,故警方依上述規定將現行犯解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雖不符合民眾對法律處理此類案件之期待,但依法行政方能達成保障人權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