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有建地 80 坪,甲乙於 18 年前訂立買賣契約,乙出價新臺幣 800 萬元購買。然甲僅將該地交付予乙使用,且藉故遲未辦理移轉登記。乙於該土地上建有房屋一棟。乙死後,其子丙將該建地與房屋出租予丁作為經營民宿之用。今甲主張該地仍為其所有,向丁請求返還該筆土地。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78412
統計:A(21),B(6),C(32),D(267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修正理論或行為科學時期-人群關係學三大派

用户評論

【用戶】惠利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D)應該是官僚體制學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