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Lun Wu】評論
行政訴訟法242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原判決縱有不當,若未違背法令,仍不可對之提起上訴。
【Aimee Kung】評論
(A)原判決違背法令
【吳治緯】評論
我是這樣理解:訴願→不法or不當
【yeh yang】評論
http://tpb.judicial.gov.tw/index.php?catid=13&id=4四、上訴理由:(一)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對於高等行政法院所為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二)所謂「判決違背法令」,是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言。(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