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llen Chen】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不要讚.會被販售】評論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退撫保銓)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績褒任陞 "雞煲人參")
【Damaris】評論
考試院銓敘部研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