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 Chien】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Keep Happy Mo】評論
對那個機關求償~那個機關在對公務求償
【蘇同學】評論
機關視為護盾
但如果公務員有重大過失,國家可以向公務員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