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8.下列何種情形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委託人之委託開戶?
(A)受破產宣告已經復權者
(B)未成年人已經法定代理人代理者
(C)證券交易所職員雇員開戶買賣上市股票
(D)受禁治產宣告已經法定代理人代理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soniachen6312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2條委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委託開戶:一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二 證券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職員雇員。三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四 受禁治產之宣告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五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六 證券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七 委託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代理其在該證券商開戶。

【用戶】soniachen6312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2條委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委託開戶:一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二 證券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職員雇員。三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四 受禁治產之宣告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五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六 證券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七 委託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代理其在該證券商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