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cture Lai】評論
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第 6 次修訂本次職業標準分類修訂主要係反映我國勞動市場之職業結構變遷及利於與國際接軌,以聯合國國際職業標準分類為基本架構,並兼顧我國國情,對分類架構、類別名稱及定義內容作適當調整,修訂結果計分為 10 大類、39 中類、125小類、380 細類。第 1 大類「民意代表、主管及經理人員」第 4 大類「事務支援人員」第 5 大類「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 第 6 大類「農、林、漁、牧業生產人員」 第 7 大類「技藝有關工作人員」第 8 大類「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第 9 大類「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第 0 大類「軍人」以上皆為職業分類第6次修訂新增職類,即選項(A)、(B)、(C)只有第 2 大類「專業人員」與(D)第 3 大類「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不是新修訂的職業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