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oler Teac】評論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五條之附表二第1點第1款及第3款規定: (1)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僱用後,雇僱主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至少乙次。 (2)食品從業人員在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3)食品從業人員經醫師診斷其罹患或感染上述疾病期間,應主動告知現場負責人,且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https://www.qingshuiphc.taichung.gov.tw/1791457/post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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