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乙、丙三人於民國 92 年 7 月,合資購買面積 0.45 公頃之耕地一筆,並登記為分別共有,其應有部分甲為二分之一,乙、丙各為四分之一。嗣三人因故失和,甲乃於民國 98 年 8 月請求乙、丙協議分割該耕地未果,爰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確定。裁判分割結果,該耕地歸由甲取得所有權全部,而乙、丙受金錢補償。然而,於甲申辦分割登記及給付補償予乙、丙之前,乙卻迅即將其原有該耕地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出售予丁,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試附理由分析甲、丙、丁間之法律關係。(3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91568
統計:A(9),B(19),C(14),D(493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大學自治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立委聲請1/3釋憲2/3,2/3釋法令1/2,1/2命牴憲2/3,1/2政黨違憲3/4,1/2

【用戶】Jung Guan_jin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