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fael2018已上榜】評論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 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線上測驗: http:///reponse.php?id=13540328&dostatus=&noslave=1&exp=72#i_362592#ixzz34FgwZFbG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查證屬實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多少比例之出席和決議,以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B)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C)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D)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96金門國小)修改成為1.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查證屬實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多少比例之出席和決議,以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B)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C)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D)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96金門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