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0 依藥事法之規定,從事中藥販賣業務者,並未包括下列那類人員?
(A)依藥事法第二十八條聘任中醫師、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之業者
(B)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
(C)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親自經營之業者
(D)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衛生署審核,予以列冊登記之業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5217
統計:A(1),B(3),C(13),D(3),E(0)

用户評論

巴豆】評論

藥事法 第 103 條本法公布後,(B)於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得繼續經營第十五條之中藥販賣業務。(D)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上述人員、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A)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