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依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之見解,係屬於對職業自由何種內容之限制?
(A)職業執行之限制
(B)職業自由主觀條件之限制
(C)職業自由客觀條件之限制
(D)職業準備行為之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7855
統計:A(784),B(1382),C(2883),D(28),E(0)

用户評論

【用戶】b13179

【年級】

【評論內容】釋字第 649 號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工作權及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規定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屬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用戶】b13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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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釋字第 649 號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工作權及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規定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屬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