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iachen6312】評論
nn依政治獻金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個人每年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的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0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60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例如,某甲今年捐給A政黨新臺幣30萬元,捐給B政治團體新臺幣30萬元,捐給C及D擬參選人各新臺幣10萬元,那麼某甲在本年度內即不得再捐贈政治獻金。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