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my Chi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 1 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A)行政處分 -------- 行政處分(B)公物的設定行為 -------- 物的一般處分(C)行政契約 -------- 非行政處分(D)公物之設定或變更 -------- 物的一般處分
【用戶】Rilakkuma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訴願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法規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訴願事件第 1 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第 2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第 3 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