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下列何項雇主與勞工間之約定違反勞動基準法?
(A)預扣薪資半個月作為賠償準備金
(B)薪資給付時得扣除損害賠償金
(C)薪資給付應先扣除勞保保費
(D)薪資給付得先扣繳所得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29271
統計:A(6924),B(242),C(71),D(21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民法之公布施行
用户評論
【用戶】陳志誠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用戶】周家裕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一般經驗法則,若該名勞工真的有損壞公司財產,雙方達成協議,由勞工薪資扣除的話,那麼選項(B)就合理。
【用戶】柯吉霸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預扣」是不行的,所以A「賠償準備金」是不行的,需要賠償的行為根本還沒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