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司法警察(官)逮捕現行犯,該現行犯所犯之罪為侵入住宅罪(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須經何種程序,得不予解送?
(A)向該管檢察官報備
(B)經該管檢察官許可
(C)經該管檢察官,向該管法院陳報
(D)經該管檢察官,層報檢察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75824
統計:A(31),B(1059),C(142),D(2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第 131 條、第 131 條

用户評論

【用戶】瞿士傑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微罪不舉要檢察官同意才成立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92 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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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向該管檢察官報備 X(B)經該管檢察官許可 V(C)經該管檢察官,向該管法院陳報 X(D)經該管檢察官,層報檢察長 X刑事訴訟法 第92條 (逮捕現行犯之解送)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八章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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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微罪不舉要檢察官同意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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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名  稱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92 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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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向該管檢察官報備 X(B)經該管檢察官許可 V(C)經該管檢察官,向該管法院陳報 X(D)經該管檢察官,層報檢察長 X刑事訴訟法 第92條 (逮捕現行犯之解送)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八章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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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名  稱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92 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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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向該管檢察官報備 X(B)經該管檢察官許可 V(C)經該管檢察官,向該管法院陳報 X(D)經該管檢察官,層報檢察長 X刑事訴訟法 第92條 (逮捕現行犯之解送)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八章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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