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g】評論
104年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12.8萬
【Damaris】評論
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關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之規定:1.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併申報之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者,每人每年得扣除金額之限額如下:(1)89~94年:75,000元。(2)95~97年:78,000元。(3)98~101年:104,000元。(4)102~103年:108,000元。2.上述個人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限額者,則以實際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所以申報94年所得稅時可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75,000+75,000+20,000=170,000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退職所得及最低稅負制之金額如下:一、免稅額:每人85,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