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撤銷徵收之原因?
(A)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B)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C)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其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者
(D)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4321
統計:A(8),B(4),C(53),D(0),E(0)

用户評論

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    ,不在此限。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    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