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 Hung】評論
(一)、「簽」係指依案情需要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簽請核示。簽應依「主旨」、 「說明」、「擬辦」3段式辦理。案情簡單之「簽」,可使用便箋,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二)、「先簽後稿」指案情內容複雜,必須先行簽准後再辦稿之案件。例如:1、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2、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3、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4、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5、重要人事案件。6、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陳志行】評論
簽稿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