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下列何者並非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
(A)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B)公司之簽證會計師
(C)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D)股份有限公司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
統計:A(4),B(36),C(2),D(1),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真的很想考上公務人員考試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8 條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