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ami Kaku】評論
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C】評論
現在要繳一半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另一半要歸入個人綜合所得的營利所得計算,題目時不是該修改了?
【大華】評論
所得稅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第 71 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可抵減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不得減除。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