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中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的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公稱電壓為 X kV 以下且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可接近表面 5 公分處劑量率為 Y μSv/h 以下者。此 X、Y 之值分別為
(A) 90、10
(B) 150、5
(C) 90、5
(D) 150、10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4706
統計:A(0),B(13),C(1),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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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ng】評論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17 條使用下列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一、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150kV)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150keV)  以下者。二、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在正  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  者。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使用前項以外或前項第一款非屬醫療用途,而對人體直接照射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