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un Liao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用戶】g4010017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老師說被保險人十五歲前就死亡是太衰了 所以是"得計息"退還保費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前項利息之計算,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用戶】Rmi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七條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用戶】喵喵e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配合時事2018年普悠瑪重大翻車事件普悠瑪翻車意外過了40多天,有罹難者家屬想跟保險公司請款,卻因為年紀問題無法理賠,董家家屬相當氣憤,包括他們自己家的2名孩童還有卑南國中陳睿杰等三人,都領不到旅遊平安險或是意外險的理賠金,關鍵是卡在《保險法》第107條,規定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保,死亡給付要到滿15歲的那一天起才會發生法律效力,要是未滿15歲只能退還原有的保費以及利息,加一加恐怕只有一兩百塊讓家屬無法接受。原來《保險法》107條的用意是防止有心人為了保險金謀殺孩童,家屬認為法令過時不符合人情,但保險業者有不同看法,情理法法理情誰輕誰重很難有標準答案,台鐵表示希望金管會能專案處理,但對罹難者家屬來說沒了家裡的小小主人翁,也拿不到保險賠償只能三聲無奈。資料來源yahoo
【用戶】Yun Liao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看完整詳解
【用戶】g4010017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老師說被保險人十五歲前就死亡是太衰了 所以是"得計息"退還保費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前項利息之計算,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用戶】Rmi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七條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用戶】喵喵e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配合時事2018年普悠瑪重大翻車事件普悠瑪翻車意外過了40多天,有罹難者家屬想跟保險公司請款,卻因為年紀問題無法理賠,董家家屬相當氣憤,包括他們自己家的2名孩童還有卑南國中陳睿杰等三人,都領不到旅遊平安險或是意外險的理賠金,關鍵是卡在《保險法》第107條,規定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保,死亡給付要到滿15歲的那一天起才會發生法律效力,要是未滿15歲只能退還原有的保費以及利息,加一加恐怕只有一兩百塊讓家屬無法接受。原來《保險法》107條的用意是防止有心人為了保險金謀殺孩童,家屬認為法令過時不符合人情,但保險業者有不同看法,情理法法理情誰輕誰重很難有標準答案,台鐵表示希望金管會能專案處理,但對罹難者家屬來說沒了家裡的小小主人翁,也拿不到保險賠償只能三聲無奈。資料來源yahoo
【用戶】Yun Liao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看完整詳解
【用戶】g4010017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老師說被保險人十五歲前就死亡是太衰了 所以是"得計息"退還保費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前項利息之計算,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用戶】Rmi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七條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用戶】喵喵e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配合時事2018年普悠瑪重大翻車事件普悠瑪翻車意外過了40多天,有罹難者家屬想跟保險公司請款,卻因為年紀問題無法理賠,董家家屬相當氣憤,包括他們自己家的2名孩童還有卑南國中陳睿杰等三人,都領不到旅遊平安險或是意外險的理賠金,關鍵是卡在《保險法》第107條,規定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保,死亡給付要到滿15歲的那一天起才會發生法律效力,要是未滿15歲只能退還原有的保費以及利息,加一加恐怕只有一兩百塊讓家屬無法接受。原來《保險法》107條的用意是防止有心人為了保險金謀殺孩童,家屬認為法令過時不符合人情,但保險業者有不同看法,情理法法理情誰輕誰重很難有標準答案,台鐵表示希望金管會能專案處理,但對罹難者家屬來說沒了家裡的小小主人翁,也拿不到保險賠償只能三聲無奈。資料來源ya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