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 Cheng Ha】評論
簡易人壽13: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1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10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3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Rmi】評論
第十三條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relita0322】評論
1月10號,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