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2.要保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有無溯及既往?
(A)當然溯及既往
(B)不溯及既往
(C)由要保人自行聲明
(D)由要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50709
統計:A(232),B(8313),C(42),D(15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簡易人壽保險法§31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有關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與其他相關資料、銷售前採行之程序、負責人資格、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核保理賠人員資格、業務員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用户評論

【用戶】Chou Emily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十八條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用戶】好想金榜題名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只要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就可以要回保單價值準備金。(§21)

【用戶】Rmi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二十一條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用戶】Chou Emily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十八條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看完整詳解

【用戶】好想金榜題名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只要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就可以要回保單價值準備金。(§21)

【用戶】Rmi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二十一條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用戶】好想金榜題名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只要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就可以要回保單價值準備金。(§21)

【用戶】vivia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為要保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依據保險★★12...

【用戶】Rmi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二十一條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